这或许是企业发展更安全的道路,但人们仍有质疑:产权毕竟在孙大午手里,所有的模式孙大午可收可放,存在随意性。而从继承权角度看,后代就不能再“变法”吗?家族或有“功劳”的职业经理人、创业元老,即使提出股份制,也并不违背《公司法》。法学家江平也认为孙大午的模式“不好说”。但孙大午的律师朱久虎说:“孙大午只要在将来确立遗嘱并确立遗嘱监督人,这是有可能的。而我们国家在遗产继承这一块有待完善。”
孙大午其实很清楚:“我不改,谁也改不了。我不在了,这是《公司法》将来的后遗症问题,但法律也认可整体继承、整体转让,我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假如说再有十年八年,我这个理论在世界上都认可,咱中国法律也得修改,认可这种君主立宪制的模式。”
而他的基本认识是:“我这个君主立宪制本身是利己的,然后是利他。遵从道德的基本伦理,但不是崇高。它对我的后代、对企业都有好处,是通过利己而利他、利社会。不走这个路子,将来我不在了,大午集团会不会灰飞烟灭呢?都很危险。现在确立了这个模式,将来就成为了这里的一种生活方式、运行机制。在这里,没有圣人,它是常人的生活方式。
“其实,纵观百年老店,大都是品牌百年,而不是产权百年,产权早就面目全非了。创业的一代,只能传承位子、资产和权力,但威信、能力传不下去,精神传不下去。不可能把创业精神传授给儿女,他们的能力是自己再创的!”
孙大午希望这个企业将来代代传续下去,归属个人那不过是个“象征”,而真真实实它是属于所有企业人,属于社会的。有管理学家也曾说:家族企业的初级形式是经营管理,高级形式是产权管理,最高形式是文化管理、品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