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在2004年修订时加入了允许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条款。该条款规定,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不仅可以从事一般投资性公司能够从事的业务,而且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多种业务。
外商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不仅可以从事投资和再投资,而且实际上被允许经营出口贸易,有限度的进口贸易以及经销在华所投资企业的产品,也被允许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事实上,这些新功能恰恰是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所要求的。新的投资性公司规定使得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中国总部的法规条件进一步完善。
鉴于投资性公司和地区总部具有控股公司的一些功能,许多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投资性公司或地区总部来整合在华各个经营机构以及各种资源,形成事实上的企业集团。他们把已经投资的若干企业联合起来,设立一个协调、管理中心,由集团公司负责制订这几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为这几个企业提供技术、生产、人力资源、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通过集团化增强各个企业的竞争力。
在华设立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使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管理当地化和系统化程度大大加强。跨国公司有可能把在华投资与其全球战略相连接,把在华投资项目纳入其全球经营网络,从而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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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整备趋势
商务部研究院的分析认为,跨国公司在尝试进入阶段通常采取“介入性投资”(象征性的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对华投资的目标是追求贸易权益;而在进入整备期后,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例。为确保经营利益,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增加。
处于投资整备阶段的跨国公司,未来3年投资将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