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信仰传统
中国人十分羡慕基督教中那种发自内心的普世之爱,把“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共戴天”之类的武侠心理与基督的“爱你的仇敌”相比较就自觉气短,但这类比较由于完全是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的,因此并不能真正说明问题,文化研究中的层次性是文化分析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阐释学最根本的方法。的确,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文化上的同构性,“申冤在我,我必报应”(新约·罗马书)与法律的公正具有相同的价值,他们都是一种超出个人意义的绝对权威,这里的文化前提是个人是无能无智的,因此要有上帝,要有法律,但是人本质上是自身文化化的,就是说人的文化本质是人与自己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文化前提下的人,人与人之间是关系的协调的,但人与自身却是冲突的,一般认为西方文化的分裂性正是根源于此,弗罗姆的自由与逃避自由就是这种关系最生动的写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文化前提是无能无智的,很自然,在这种文化前提之下,人需要上帝,也需要法律,个人就是在这种关系中的自由人,这就是西方社会的现实。相对比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自性没有冲突,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却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基于平等的自由关系,因即既没有超验的神性宗教,也缺少这样一种基于个人自由的法律关系和基于这种关系的公正权威,但这不是中国文化本质产生的问题,与西方文化中的情况不同,西方文化中人的自身冲突是文化本质性的,但是中国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缺少自由的平等关系是社会的而不是文化本质的,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人的文化化就是人的社会化,理性化,也是社会的本质性进步,但文化的本质却不能以社会的直接改变方法得到,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关系是社会的而不是文化本质的,这需要的是社会进步,尊重人的社会性平等与个性自由是必然的、必要的,西方社会的人权是由人的自然权承继而来,这是一种经启蒙的理性的自觉,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产生人权思想,这是因为中国思想的本质是人性的,但没有社会发展条件而能制度化,形式化,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个性自由的原因是相同的,社会的发和进步就是文化的进步,这两者层次不同,但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正是中国的现代真正进步主要发生在社会变革上,而不是文化本质上(不同于狭义的文化传播),政治变革只是社会意义,不会是文化意义的,西方社会从中世纪以来的启蒙直到今天的社会变化从来不是文化本质的改变,把文化革命作为社会革命恰恰误导了人的思想,它所产生的灾难是共知的。具正的社会的进步就是社会理性化,即广义的文化化,这种文化性是全人类意义的,东西方均不会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