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是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了浙江省上下的认同,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在“完善、规范、提高”上下功夫。
(一)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根据这些精神,为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最近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健全机构。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内部设置不合理、性质与类别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职能履行和工作开展。为此,需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健全机构。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虽已组建但存在问题的要尽快解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机构编制,明确其为行政单位,或确定其为监督管理类性质并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要明确职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执法职能,主要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但还没有集中处罚权的应抓紧集中到位,以防多头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