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企、事业单位为维护企业利益、保证公平竞争,采用竞业禁止制度时一定要谨慎。对竞业禁止限制的人员范围不宜过宽,限制领域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限制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内。最重要的是,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否则,极有可能保护了单位商业秘密,却损害、剥夺了劳动者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事实上,即使没有竞业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与原企、事业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仍然负有不泄露、不使用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职工如果利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自由择业,企事业单位就不应当横设障碍。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更新用人观念,加快技术创新,片面地想通过竞业禁止斩断职员通往竞争对手的路,最终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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