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跳槽现象的博弈分析
假定员工M在A公司从事K岗位的工作,其人力资源价值为x元/月,M因种种原因有跳槽的意向。他在人才市场上投递了若干份简历后,B公司表示愿以y元/月的薪酬聘任M从事与A公司K岗位类似的工作(y>x)。这时,A公司面临两种选择,第一,默认M的跳槽行为,以p元/月的薪酬聘任N从事K岗位的工作(y>p);第二,拒绝M的跳槽行为,将M的薪酬提升到q元/月(q≥y)。
在M有跳槽倾向时,单位A和M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显然,M占有更充分的信息,因为A不知道B愿给M支付的薪酬。当M提出辞呈时,A首先会考虑M所处岗位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当M人力资源不具有可替代性时,A必然会以提高薪酬的方式留住M,经过M与A讨价还价,A会将M的薪酬提升到高于或等于y元/月的水平。当M人力资源具有可替代性时,A会默认M的跳槽行为。
针对员工的跳槽申请,单位有两种选择:默许或挽留;员工也有两种选择:跳槽或留任。实际上,在对待跳槽问题上,单位和员工都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讨价还价,最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这一过程实质是单位和员工的博弈过程,员工无论最后跳槽与否都是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
当然,以上只是基于信息经济学角度所进行的理论分析。事实上,在存在招聘成本时,即便人力资源具有可替代性,单位也会在事前或事后采用非提薪的手段阻止员工跳槽。例如,①单位与员工签署就业合同时,约定一定的工作时限和违约金额;②限制户籍或档案移动;③扣押员工工资;④扣押员工学历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其中,①是事前手段,②③④等是事后手段。
三、直面跳槽,单位的理性思考
相对而言,事前约定工作年限的方式阻止员工跳槽较为合理。一方面,由于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使单位用人能够自由吞吐,员工能进那出;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具有一定期限,又使员工不能频繁流动,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由于实现了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双向选择,选择过程的本身就是竞争的过程。竞争会使其优化功能和激励功能都得到良好的发挥,不仅有利于优化员工队伍,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单位建设。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这有利于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使单位在员工的有关管理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②③④等事后手段,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难以保证员工安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