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跳槽:员工的利己选择与单位的理性思考

   2023-05-12 互联网3600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单位和员工之间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经过双向选择,单位许诺以一定的薪酬引入员工的人力资源为其服务,员工选择某一岗位出售自己的劳动力。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实质是一种买卖关系。单位付出岗位价值,即人力资源薪酬,员工付出的是自身的人力资源价值,即劳动力。

  如果把员工的人力资源和公司的工作岗位都视同商品。我们可以对人力资源价值和岗位价值重新定义。所谓人力资源价值是指员工在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岗位时,所有用人单位集合竞价产生的最高薪酬标准。岗位价值则是指用人单位确定出承当某岗位工作要求员工具有的素质,依此标准在人才市场所招聘到的最低薪酬要求者。在不存在就业壁垒的情况下,当且仅当“岗位价值=人力资源价值”时,就业协议才能得以签定。

  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单位认为自己付出的岗位价值高于员工的人力资源价值,他们会给员工降薪或解聘员工;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人力资源价值高于单位岗位价值,他们则会要求提薪或寻求跳槽。

  2.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与岗位的可替代性

  寻求跳槽只是一种动机,并不一定会立即产生行为。人力资源不可能象物质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明码标价,毕竟,员工自认“待遇低”只是一种心里感受。员工跳槽能否成功同时取决于自身从业“岗位的可替代性”和岗位要求的“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具体而言,在员工有跳槽意向时,如果单位能以相同或更低的岗位价值在人才市场上获取等质或更高质量的人力资源,表明岗位所需的人力资源具有可替代性;同时,如果人才市场上有单位愿意为该员工人力资源提供同等或更高的薪酬,表明该员工从业岗位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当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和岗位的可替代性同时存在时,员工的跳槽动机才会转化为行为。如果仅人力资源具有可替代性,员工因为在其他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们一般不会主动要求离职;若仅员工所处岗位具有可替代性,单位可能会因为该项工作找不到更合适的人选,会对现有人力资源作出更高的估价,使得人力资源价值与岗位价值吻合,留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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