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
(一)依“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9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时,须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申请贷款,并于1年内提出产权证明文件,如违反该款规定,应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36条规定签报惩处,因拟订其惩处规定如下:
1.伪造买卖、委建契约书或以原有住屋证件冒充,申领退职酬劳金者:
予以免职,伪造文书部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已持有住屋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房屋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一年)有退职酬劳金分配。
3.申领房屋贷款后,逾一年仍未能提出产权证明文件,经查是移用该项款额而无购置事实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一年)的退职酬劳金分配。
4.申领房屋贷款后,虽有购置事实,但被委建厂商倒闭,致无法提出产权证明文件者:叙明事实,经主管证明并签拟限期另购,委建或请准予销案。
(二)前条“已持有住屋”一词,是指在其服务地点可通勤上班范围以内,有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持有住屋者而言,如因原持有住屋简陋或过小无法容纳而申领退职酬劳金增建或购置住屋者,均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