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5年以上或服务本公司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3/4;参加本计划满3年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1/2;参加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该参加员工仅得领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帐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