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职工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任职满7年以上10年以下者给付100%。
2.任职满4年以上的给付60%。
3.任职满2年以上的给付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3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34、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第一条凡依员工优利储蓄办法存款的员工应先填具存款申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员工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金额直接交财务部。
第二条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的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交与存款员工收存或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员工收存,并设立个人存款帐卡。
第三条财务部在每月5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的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细(附格式)交各存款员工签收。
第四条利息的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计息,凡超过一个月者按日计算。
第五条存款员工提取本金时应填具提款通知书(附格式)盖妥原存款印鉴后连同借单于提款日5日,前向财务部申请。其应领的利息亦应待下月5日再行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