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申请项目:
1.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1万元者,得检附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2.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3.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4.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须检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50%以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5.购置房屋:
(1)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14日内就其帐卡累积总额70%以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备款。
(2)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若确未能于一年内缴附者,应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期限):
①购买房屋者: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
②自建房屋者:申报房屋税后由税务稽征处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简称“房屋现值核定书”)。
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主管依“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签报议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