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付方式:
以上各项退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不足部分,依其帐卡累计总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收(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营运小组议定价格)折算发给股票。
第九条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载的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有关法令所定顺序由其继承人具领。
第十条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统筹运用,在每年终了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订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雇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如有应赔缴公司的款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项下扣抵后发给。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营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营运小组设委员7人至11人,每1任期为1年,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2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办法所定退职酬劳金的管理运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名5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董事长指派,召开委员会均应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当然解职。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损害于营运小组亦同。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
第十四条营运小组设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由公司职员调兼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营运小组每2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之一召集并任主席。
第十六条营运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额及运用情形,向公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