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权力是指令得以执行的硬条件。如果一项决策要在组织中顺利实施,决策的推行者必须具有权力,而且是正式的、法定的显性权力,也就是要符合制度上的安排。由于显性权力是体现为职位上的基础权力,在客观上赋予了上级对下属拥有合法的奖励权和惩罚权,这同时也使得他可以用强制力和诱惑力来促使其下级来接受他的权威,这是上级的决策能被下级执行的重要保证。但由于显性权力强调的是按部就班,因此,它不免会限制人们的主动性,使组织的执行僵化而没有活力;另外,如果过度地滥用显性权力,则可能造成权力拥有者的独断专行,甚至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对显性权力的运用,需要做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一是应形成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以防止权力拥有者滥用显性权力z二是要提高权力拥有者的能力与素质,使之能运用显性权力做出科学的决策。
隐性权力会影响指令的执行效率。隐性权力对于组织的影响就显得比较复杂,因为有时候人们搞不清楚这种权力的根源在何方,因而也很难确定这种权力的影响范围及运用方式,它是影响组织执行效率的双刃剑。管理者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领导水平、道德修养等在群体中确立权威,这就即使不发挥其所拥有的显性权力,也可以通过其隐性权力的影响力来促使政策指令得以有效执行;与之相反的是,如果组织中存在作用力不一致的两个权力中心,这毫无疑问,组织中指令的执行效率就会被大大降低了。
还需指出的是,显性权力一般有明文规定的权力运用范围和权力运用的方式,还有明确规定的利益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从而制约权力拥有者对权力的运用;而隐性权力并没有明确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也相应缺乏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因而很容易诱发局外人的寻租问题,从而为隐性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