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测谎仪中正常值的取得大多是从遵纪守法、思想和道德观念正常的普通人中所归纳出来的。而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测试对象,却是很多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不乏智力超群、手段高明的高智商犯罪分子以及手段惨忍、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这些罪犯一般都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他们在面对测谎仪时并不一定会出现常人在撒谎时的种种表现,或者说对这些人的测试结果很可能处于正常值的范围。同时也有一些真正的无辜者由于敬畏测谎仪的神秘性,在测试时表现出慌张、不安的状态,而被测谎仪误认为“说谎”。例如在一个美国学生团体里,有70%的人照着先前的指导和练习,巧妙地通过测谎仪。在试验中,他们咬着舌头,压着脚趾。我们还可以从一些轰动的案件中,来证明测谎仪可能发生失误。有一个案例是一个原本无辜的人,经测谎分析后被判定有罪。这个事件发生在36岁的被告大卫·杰·艾维身上,他被指控偷了以前雇主房间保险柜中的5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警方抓到了真正的窃犯,然而这个真正的窃犯却通过了测谎试验,而艾维则没通过。另外一个案例是1979年发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谋杀案,嫌疑犯弗洛德·费以谋杀罪被判终身监禁,测谎仪测出他说谎,可是两年后,真正的元凶被逮捕归案。很有趣的一点是:5位有经验的测谎专家在弗洛德的测谎案中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他,结果两位专家判定他有罪,一位专家认为他不能确定,第4位专家认为这个试验无效,第5位专家则认为,弗德洛说的都是真话。耶鲁大学法学院乔恩·R·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指出:统计数字表明:测谎检查的准确率一般在90%左右。如果对包括10名说谎者在内的1000人进行测试,那么,试验结果将正确地发现9名说谎者;但对990名说真话的被测试人来说,99名将被错误地认定为说谎者。即使是99%的准确率(实际上不可能达到),仍将有10名说真话的人被错误地诊断为说谎人。可见,由于测谎技术本身的不完善和测谎结论的非精确性,将它纳入中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时机还未成熟。即使在测谎技术已相当发达、合格测验人员技术偏差小于1%(不包括由于被测试人生理、心理缺陷造成无法诊断的5%的案件)的美国,测谎结论也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或由举证者提供旁证,否则法官不予采信。中国亦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看来,某报一则《“测谎仪”把他送进监狱》的新闻标题就言过其实:最高检的态度显而易见,仅凭测谎结论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更谈不上判刑入狱了。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谎结果真实,其证明作用也只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控罪行。因此,从证据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于测谎证据,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关于这一点,即使测谎检查的研究者也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会把测谎技术的使用引入歧途。所以,对测谎证据的使用,不仅应当十分慎重,而且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可以预见,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测谎仪只能作为刑事侦查的一种辅助工具,用来为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供线索。测谎仪不可能代替艰苦的侦查和审讯工作。要想真正地办出一个个“铁案”,仍需司法工作者依靠确凿的定案证据说话。测谎仪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