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引进测谎技术的时间很短,推广应用还不普遍,测谎结论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使用。即使在美国,至今也还有一些州的法律没有承认测谎的证据效力。但无论法律公开承认与否,测谎结论对陪审团和法官判案的影响力则是无庸质疑的。测谎结论在中国虽然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通过测谎,可以印证、支持、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使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信心更加坚定,使检察官和法官对现有证据的确实性坚信不疑,在判决和裁定案件时能够果敢决断,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法律虽然暂时还未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测谎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和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其意义和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2001年1月4日,公安部科技鉴定委员会对国产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即俗称的测谎仪)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的鉴定认为: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承担的“测谎仪课题组”,历经10年研制的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具有创新性,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测谎仪终于有了“中国造”!从产品的大量试用效果来看,PG型心理测试仪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审讯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