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与电影共同形成的网络,使电影成为仅仅是网络上的一个点而已,一部电影的出发点可能是一个由视效所包装的点子(如《英雄》)、一个早在其他媒体中为人所熟悉的人物,它的叙事早在其他的媒体中就已经展开,例如一部迈克尔·乔丹主演的篮球电影,它的叙事不会完结在电影里,在其他媒体中也大量出现。新好莱坞玩家关心的是如何将一部电影\"置\"于跨媒体市场中(productplacement),新好莱坞的观众也开始懂得浸润在各种不同的媒体中(游戏、流行音乐、漫画、DVD、VOD、VCD、电视剧等),尽情享受电影中先(外)于电影开始的跨媒体叙事。这就是好莱坞走向产业化经营的市场背景,也是美国电影与其他各种媒体进行整合的产业化走向。诚如娱乐经济的提倡者沃尔芙所指出的那样:\"不错,这些营销与拉抬,都远远不及在电影院看电影的原始娱乐经验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种种收入来源,电影可能会逐渐失去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无法持续经营。\"自然地,娱乐产业化的设想,便将成为梦中楼阁。如果说《英雄》在银幕营销方面大获全胜的话,那么,在非银幕营销的产业化方面拿出的成绩单就只能说勉强及格了!按国际电影营销惯例,银幕营销和非银幕营销的理想收入比例是40:60,国内营销和海外营销的理想收入比例也是40:60。当然,拿这个国际标准要求《英雄》的策划者们显然有点太苛求,票房作到这个水平已经非常理想了,但话又说回来,谁叫他们怀抱着《英雄》这么个金娃娃呢?!不严格要求他们又要求谁呢?!《英雄》开创了中国电影的新时代,要求我们必须从世界的视野来审视《英雄》!
一般地说,要成功运作非银幕营销,真正实现一部电影的跨媒体产业化经营,要求这个产品的品牌力必须足够强。《英雄》完全具备条件对大众文化消费市场进行组合开发,但却历史性地失去了这次翻番赚大钱的良机。这不能不说是对《英雄》品牌资源的巨大浪费,是在国际化探索中对这一良好机会和可获经验的自动弃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