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强制分布权”应该赋给最终考核监督者。最终考核监督者享有“强制分布权”一方面可以使组织的考核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可以避免有些管理者因为直接下属较少而难以进行合理的分布。
“差额分布法”优于“比例分布法”
很多企业希望最后的考核结果呈现“正态分布”,其实,“正态分布”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数学模型,需要满足很多理想条件下才能实现,不应该成为所有组织的实行强制分布的目标。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特点,所以每个组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组织特点来设计预期的考核结果分布区间。在实施强制分布法时,不要过于强求分布的精确度。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在绩效考核中,实施强制分布法在体现科学性的同时,也不妨保留其艺术性的一面。
在实施强制分布时,最常见的对考核结果实施“比例分布法”,通过限制高分员工和低分员工的数量来保证较多的员工得分分布在中间区域,从而实现“正态分布”。这样的规定确实很直观,但是实际上并不好操作,尤其对于被考核者数量较少时显得尤为困难,而且在现实考核中,即便是满足了比例分布,也经常出现区域内扎堆现象。笔者根据多年的咨询经验,在进行咨询过程中经常推荐企业实行“差额分布法”来避免上述问题,所谓“差额分布法”即要求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满足预先设定差额幅度来保证其分布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证明“差额分布法”比“比例分布法”更为容易操作,又可以避免出现考核得分“扎堆”现象。
“差额分布法”实施案例
【客户基本背景】
客户是某投资集团公司,其投资下属企业8家(其中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5家),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包括行政系统(包括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系统(包括财务部、投资部、审计部)和企管系统(发展部、企管部、信息中心),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总部职能部门管理效率低下逐渐成为公司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于是客户就委托我们开展管理咨询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