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组织管理之父”韦伯为他的行政组织结构体系,设计了一项重要的管理原则,即“权责对等”原则,但事实上,他低估了人类自身对于权利的深度迷恋,所以,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就常常成了责任被下放给了被管理者,而权利却依然留在了管理者的手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因为韦伯设计行政管理体系的初衷,本意是为了限制传统权力不加约束的滥用,而事实上却再次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现代权力组织。就今天看来,“权责对等”原则更象是一种宣教,因为传统组织结构被设计成了金字塔形状本身,就意味它所支撑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
在这种传统的计划权力型组织系统下,一个怪诞的现象产生了——企业组织里离客户或消费者最近的并不是企业高管,而是企业组织的“责任终端”即底层一线员工,按道理说,谁离客户距离最近,谁就越能感受到客户的需求,那么,谁就应该被赋予更大的责/权/利,但事实上的结果却恰恰相反,中高层以绝对的权力控制了企业里绝大多数的资源,但承担企业责任却依赖于企业组织的责任终端,而责任终端的拥有和支配各种资源,所依赖的是上级的恩赐来获得,假如上级是个喜欢权利欲望的人,那么,所谓的授权就成为了责任终端者永远也捞不到的水中之月。
显然,如果“权责对等”的组织原则所依赖的是权利者的恩赐、而不是依赖于组织结构本身的设置,那么,其危险性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企业组织生命存在的原因来自于组织之外。事实上,企业组织非常的“不幸”,从它诞生后就被赋予了来自于组织以外的责任:资本或股东要求它盈利;法律要求它遵纪守法;社会要求它与环境和平共处;客户要求它信守承诺;市场要求它遵守规则——所有这些来自企业组织自身以外的、对于企业组织的要求,都是企业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但是,企业诞生之初这些与生俱来的、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显然被忽视了。
传统组织设计原则最糟糕的事情,就是造就了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权利企业组织。当企业组织成为一个事实上的“权力系统”——一切都围绕着“权力”展开时,情况将变得十分的糟糕、可怕和恶心。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等等丑恶现象的出现,是因为职务或岗位首先意味着“权力和利益”,而不是“责任”!人类有着趋利避害的天生的本性——权力意味着欲望和支配,人类天性会趋之若骛;而责任意味着承担和风险,人类天生会推卸逃避。问题出在了企业组织系统本身。当企业组织成为事实上的权力系统、而不是责任系统时,企业组织的使命,就会受到沉重打击、甚至是由此毁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