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发展起步阶段。
对于已具备一定规模,企业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说,更多采用公开发放的方式为好。
无论是采用“红包制”,还是公开制,要想提高员工满意度,加强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是不必由之路。毕竟,管理层谁也不希望员工一拿到年终奖就“黄鹤一去不复返”了。
为此,在年终奖问题上,笔者要告诫企业:
(1)重视日常过程管理,不要将问题积压在年底,避免将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发放变成一场运动;
(2)强化绩效考评,淡化年终奖功能及发放形式;
(3)考虑多种奖励方式,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4)引导并教育员工要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要大红包,还是要建立在所谓公平基础上的小收益?
三、带薪休假如何实行
面对“黄金周”生出“全民集中休假”的烦恼,许多普通工薪阶层呼吁尽快完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才是他们翘首盼望的"黄金周"。然而,在现在带薪休假不能很好执行地情况下,取消黄金周,对很多企业职工来说,也就意味着连这些日子都不能休息了。笔者通过对国外内带薪休假制度的介绍,通过对我国带薪休假落实的现状分析,提出我国落实带薪休假的几点建议。
“带薪休假”,也称带薪年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下面简单介绍国外带薪休假制度与我国带薪休假的现状:
1.国外的带薪休假制度情况的介绍
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雇佣人员无法控制的原因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的现状
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界定,但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带薪休假的具体办法。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出台新规定之前,可以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因此,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若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当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的条款,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否则,员工的要求也不会获得司法支持。
3.我国带薪休假实施的现状
在我国大陆,目前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推行了强制的年休假制度(比如上海、广东、浙江等),也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做了考虑,但通常规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才给予每年2-5天的带薪休假。但是,还有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但没有考虑是否应该实施带薪年休假,甚至还在想办法规避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些假期。
4.我国带薪休假实施的现状分析
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现状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知名外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考虑,认为带薪休假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企业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国内一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员工福利的考虑,认为实行带薪休假是企业为员工谋福利,体现公司人本文化的一项福利措施;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推行强制年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员工健康考虑,认为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员工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小部分中小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主要是基于留住员工、激励员工的考虑,认为通过实行带薪休假,可以延长员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推行带薪休假、甚至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员工假期,主要是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带薪的休息时间,节省了用工人数,从而,减少人工的成本,加快生产的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