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连续停产一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其检验左右顺序应符合表9的规定。
8 判定规则
8.1 出厂检验
探测器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出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