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重新检测。仍然有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型式试验不合格应停止生关和出厂,直到下次形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出厂。
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志和标签
应在易于看到的位置标出生产厂商名称或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额定频率。
产品应按需要在相应的部件或部位上明确显示:安全警示、调节幅度、范围、运动与方向;开启、关闭、离合;料位、液位等标志,使用气动元件时,应在相应元件位置标明额定压力值。
需用文字表示的,应当用中文标出(出口产品除外)。
9.2 包装
包装所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要求,材料应无毒、不发生降解或释放有毒物质。
应采取防潮、防压、防撞和减震等措施,确保正常装卸、运输和储存时不会对探测器结构和电路部件造成损伤。
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生产厂名、产品型号、数量、重量、体积、防潮、防震、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