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宝洁SK-II事件 一个跨国公司本土化跟头

   2023-02-10 互联网5140


  王海引用《广告法》第10条认为,这个广告所引用的数据,既没有“表明出处”,也明显做不到“真实、准确”,是一种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正在“研究”这个举报。

  中广协信息咨询部曾给这个广告出具“咨询认证书”,按照该协会网站上的说法,它是“在国家工商局广告司领导下”开展这一工作的。

  李方午对外滩记者承认,上述广告的确没有对“2、3、4倍”的说法“表明出处”,但这个出处不仅有,而且权威:设在上海的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了这个“2、3、4倍”的功能认定。

  问题是,“2、3、4倍”是跟什么标准比的结果呢?哪个标准又是从何而来?

  外滩记者未采访到这个中心。李方午则认为:“涉及化妆品,全国就这个和南京的两个国家级检验机构。如果不信他们,我们还能相信谁呢?”

  因为有了权威出处,李方午认为,“表明出处”不是必须的,况且他们审批的原本是宝洁的电视广告。

  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禁止出现“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据此,SK-II的上述两个广告一眼就可以判断是违规的,因为里面都出现了涉及功能的数据。

  但李方午告诉外滩记者,这规定是否有效,法律界意见不一。1994年10月出台的《广告法》允许宣传数据,只是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1993年7月出台的,并且只是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一个规章。如果二者有抵触,自然要按《广告法》来办。具体到上述争议,中广协采纳的说法是“有抵触”。

  外滩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处得到的说法是:没有抵触。

  从李方午那里还了解到,广告部门目前对于《广告法》里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操作,尚有成文与不成文的具体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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