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中国证券市场后,独立董事的六大职权就表明,他们有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不仅仅是大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也要对公司,甚至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费国平说。
费国平认为,科龙的三位请辞独董没有发挥独董应有的作用。如:科龙电器一直为种种“疑云”所笼罩,投资者也因此蒙受巨额损失,但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却始终未能对此发表足以帮助广大中小股东揭晓“疑云”的独立意见,违反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他们应该向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毕竟不同于公司顾问或其他名誉职位。独立董事既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利,也肩负沉重的法律义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只会加重、而非减轻独立董事所负的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同时,独立董事也要严格履行勤勉义务。”刘俊海说。
中国的《公司法》修改在即,费国平认为,科龙案件对于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及并规定独立董事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并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很大促进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股权结构的完善、外部监督的强化、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得到切实的发挥。”
会计师事务所“慎独”
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业务委托,但审计的意义在于,依法履行法定审计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创造和谐的交易环境,提供真实公允的数据。“从这些方面来看,是公众和立法者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强制的审计的商业机会。”刘俊海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