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资金缺口,降低市场风险,公司导入连锁经营,利用品牌优势,以“一地(市或县)一户”的原则,吸引各地经销商建立加盟连锁店或专卖店。
这样,原来只负责一个中心城市的分公司经理,现在需要负责全省,原来的营销组织方式和管控原则,就不再适应现实要求了。有关营销的决策,在“空间”上变得越来越复杂与多样,导致总部的整体决策和集中控制在“时间”维度上失效,无法及时响应市场变化。
为此,公司于2004年在全国设立南、北、中三个大区,试图加强对一线和基层单位的管理,缓解压力。
为避免大区形同虚设,公司赋予大区直接的销售业绩责任,使之成为一级责任主体,各省分公司的直接主管。
这样一来,总部的管控压力似乎减轻了。原来管那么多各省级分公司,现在只要管3个大区了。
点评:
从理论上看,问题并没有解决。大区承担的所谓销售业绩责任,不是派生出来的,而是简单归并了各分公司的业绩责任,与分公司的责任重叠,并没有获得自己独特且完整的责任。这样的大区层级,必然剥夺下属分公司的资源和权力,引发大区与分公司之间的权力之争。
事实也正是这样。经过2004、2005两年的运行,实际结果与初衷相去甚远。大区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责任主体,只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业绩分包机构—从总部领到任务,简单地在省公司之间分解。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在拦截或剥夺分公司有限的资源,至少是资源分配的权力,直接威胁其地位,引起了分公司经理的警觉,导致大区与分公司的对立。
分公司经理凭借在区域市场“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借着区域市场承担业绩责任的惯例,绕过大区,继续与总部直接联系,包括递交报告、申请资源,迫使大区无所事事,越做越虚。
设立大区,花了力气,转了一圈,无功而返,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2006年,B公司有了“改造营销大区”的新动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