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我达到了目的,客户也达到了目的,他的公司同意签约。结果是双赢。 4月30日
我缮制出新的合同连夜传真给客户。5月1日客户回签了合同。 从5月1日到5月9日,我
利用国际劳动节的长假,天天与客户进行紧张的磋商,确定L/C的每条条款。 5月9日他
来电说:Great News! The L/C has been completed today ! We are very happy to
finally have all the steps in place. As I have mentioned the other divisions
are very interested and I believe they will be placing orders separately or
through us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他说不但已开出信用证,而且他的兄弟公司
不久也将向我订货。客户的银行于2002年5月10日正式开出了信用证。但事犹未完。
改证插曲。 5月15日,我在审证时发现L/C中更改了一个重要条款,即期改为
远期30天。 这可不行! 我连连发了2封长长的电函,从不同角度回顾了整个报价洽谈
过程中一直谈的是L/C at sight,从未洽谈过L/C at 30 days. 按合同也是L/C at
sight. 最后请他打消顾虑,我会在产品质量上严格把关,并将生产情况和进度每周详
细报告他。请他务必通知银行改证。 5月21日,正是我52岁生日这一天,收到中国银行
的改证通知,远期改为即期。 我又成功了。 成功的感觉真棒! 事后证实,这次改证
插曲, 是客户那位财务副总裁的小小“技术杰作”,客户本人并不知情。
从2001年4月底到2002年5月21日,我同这位网上结识的新客户,就国内没有的
某新品,报价谈判了一年零二十一天,终于以双赢结果而皆大欢喜。 这次报价是我从
事27年外贸生涯中最难忘的一次。 它说明:商场如战场,商战即心战;心战*诚信,
诚信助成功!
顺便说一句,第一批订单已顺利生产,于2002年6月27日出运,并安全结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