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外企偷漏税严重 中国“反避税”任重道远

   2023-09-13 互联网2480


  利用避税地。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地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在这方面,美国是走在最前面的。

  周守华:外资企业避税的方法主要有:转让定价。这样外企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增大负债。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钻税法漏洞。逃税的方法主要有:隐瞒收入、虚报成本费用等非法手段,欺诈性地逃避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类逃税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严惩。

  倪红日:在国际上,转让定价都有一套日趋成熟的规定,中国在这个方面也有很多规定,但是从征管角度来考虑。从财务制度上,按照税法能随时稽查出他们存在的问题。

  反避税与国际间的差距较大

  主持人:避税虽与政府立法意图不一致,但不违法。各国对于避税的态度也大多是通过完善立法与加强管理等进一步堵塞漏洞,以防范纳税人恶意偷漏税。我国在反避税过程中与国际上的差距在哪里?

  杨志清:防范避税工作历来是各国税务当局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国家专门制定防范避税法规,严厉打击和限制避税行为,如美国、日本等,针对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避税制定了较为详细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有的国家在国内税制中相应增加防范避税条款,并适时地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基本上是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反复论证、摸索、立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从1988年深圳试点到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由于我国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与国际上的差距还是存在的,主要是:对转让定价虽有立法,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避税地的利用目前税务处理还没有税收立法;对转让定价预审制度的实施局限性较大;税收征管手段和力量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既懂税法又懂财会并会外语的复合性人才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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