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元:虽然从人情角度讲,人们很自然地觉得:活活把一个孩子累死了。但实际上,这一点很难取证。对于戴尔公司的责任认定,一般要有三个要件:损害性事实、损害性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郑国有认为,戴尔公司工作压力过大,导致郑杰延误病情致死。但可以采信的证据很难得到,比如能否取得证据证明:戴尔有什么相关规定阻碍郑杰就医。
而对工伤认定的指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戴尔公司是否申报郑杰的工伤认定,与郑杰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因果关系,甚至没有什么影响。
对工伤认定的质疑、诉讼,也只是郑杰家属和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分歧。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郑杰的死亡时间是在50多天后。
也许律师惟一可做文章的是,本案发生时间为2003年,当时《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实施,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作为依据。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就是惟一可做文章的依据。但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工作紧张与癌症致死的因果关系?虽然医学上普遍认为,工作紧张、压力过大是癌症的一大诱因,但这并不能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
程式化态度不可取
张晓彤:我觉得戴尔公司没有任何错误。但从人力资源部角度讲,可以在前期把工作做足一些。
戴尔是一个结果导向鲜明的公司,公司一旦定位成这种类型,其员工的压力是不可能消除的,这对于竞争激烈的现实而言,其实挺正常。任何企业都是追求效率、利润的,这就是企业的逻辑——总是会不断地给员工更多的期望和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