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先征得同意。事先征得被监督人的同意,双方可以将同意的内容写入合同,或是当事人暗示接受监督。这时员工的所有电话谈话和往来电子邮件都会被监听或监视,其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员工服务质量或培训需要。比如,密尔沃基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单位受到侵权指控,但法庭裁决单位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员工曾经暗示同意接受公司自动系统对其的电话监听。原告在一所警察局工作,那里所有的来电几乎都属紧急情况,她已经被告知电话会由于监督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或培训目的而被监听。自动录音设备就安装在办公环境里,自动对来电进行录音。
然而,企业有时在告知员工电话可能被监听时,表达不清楚,没能够引起员工的足够重视。曾经也有过这样的案例,法庭认定企业暗示不明确,而判企业败诉。
2、出于商业原因进行监控。出于商业的目的,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员工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监听和监视,而无须经过员工的同意。企业在一般的商业活动进程中,可以使用有线或电子通讯设备拦截员工的通讯信息。法律规定,企业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不必经过员工的同意,可以监督甚至对员工的电话进行录音,其所使用的监督装置必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比如,有这样的案例:法庭认为,监督者可以通过与员工分享一条电话线路的方式对其销售人员的电话进行监听。但是,另外一个案件的被告企业就败诉了,因为在它的呈词中认为企业有权力在一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对员工电话进行监听。法庭认定,该企业的监督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活动目的的范围。
一般来说,出于商业目的的企业监督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认定范围就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比如,曾有一个案例:法庭判决某私营企业监听他的合作者的私人电话为非法。
然而,很多时候法庭还是会认为对私人电话的监控是合法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某个私营企业,它提供的是中心警报通知服务,负责监控防火和防窃警报,它有权力对打入和打出的所有电话进行录音,其中包括员工的私人电话。法律支持这种24小时全程电话录音监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员工不泄露公司客户的保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