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使用“代理成本”概念,提出了与上述交易费用理论相类似的观点,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霍姆斯特姆和蒂罗尔在《企业理论》(Holmstrom&Tirole,1989)一文的综述中进一步强调了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上的重要性。为解决代理问题,经济学提供了三种激励措施,其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直接监督。这种做法一方面因客观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监督尽管能减少代理人行为上的偏差,但不能消除代理人思想上的消极因素,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因监督的成本太高而损害了委托人监督的绩效。通常这种激励措施只能应用于代理人行为结果易于判断的情况。其二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并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委托人的利益为零。在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定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除非资本的利率为负。其三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进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两极分离的公司实行激励经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由威尔森(Wilson,1969)、罗斯(Ross,1973)、米尔利斯(Mirrlees,1974)、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3)等人开创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让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代理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形成了现代企业激励理论的核心。
委托一代理理论有两个主要的结论(张维迎,1995):一是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唯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结论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构建代理人的收入结构模型中,为减少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少的变量。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结论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二是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如果委托人对产出有直接的影响,让代理人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就容易发生委托人向代理人“搞竹杠”问题。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能够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代理人的激励问题或者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不存在。此时,最优契约安排是委托人得到完全的剩余,代理人只能得到自身最低满意效用的固定收入。所以,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现实的代理制企业时,既要注意理论的前提假设是否符合现实,也要注意对代理制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激励,不仅仅是对代理人激励报酬的设计,更重要的是要改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因信息不完善带来的激励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