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自主权”进行有效激励

   2023-07-11 互联网2700
核心提示:赋予人才自主权,是人才自身的要求,也是组织实现目标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论指出,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

赋予人才自主权,是人才自身的要求,也是组织实现目标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论指出,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是人才实现自我、完成自我价值体现的先决条件,没有自主权,人才的智能受到禁锢,不能同现实资源有效地组合和运营,不能够淋漓尽致地发挥,很难谈得上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作为组织,企业只有将职权逐层分解,从上到下层层传递,附着到具体的载体上,组织目标的实现才能得到保障。

  任何企业的职员可简单地划分为三个层次:决策人(总经理等)、管理人(部门主管等)和操作人(普通员工)。决策人拥有最大职权,管理人经组织或决策人授权在业务范围内拥有部分职权,而操作人职权几乎没有,即使有也很有限。操作人完全受制于管理人,拥有的则是更多的责任或服从。其从事工作所必需的资源都得向管理人请示批准或决定。因此,决策人称为完全自主权人,管理人称为部分或不完全自主权人,操作人则称为无自主权人。由于操作人占到一个组织的绝大多数,且年轻人多,构成了组织的基石,这样一个没有自主权的群体缺少了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想象得出作为整体的组织的活力与发展后劲会如何。所以,人才自主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赋予人才自主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措施。所谓自主权激励,是指主管对下属进行科学合理的授权,通过赋予下属充分的自主权,激励下属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或配置职权范围内可利用的一切资源,自主设计工作内容、程序或方法,创造性地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管理活动。

  1、赋予自主权的原则

  主管赋予下属自主权,必须遵守匹配原则。匹配原则也叫一致原则或相称原则,具体有以下几条:1)所授职权符合岗位职务的要求;2)所授职权与责任承担相统一,防止有权无责或权责大小不相当;3)所授职权与下属的自身能力要相当;4)所授职权满足完成工作目标的需要;5)所授职权要落到实处,应当具体化为可支配的资源数量和质量;6)所授职权要合法,防止违法违纪,防止职权成为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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