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无故被公司“辞退”
2003年10月29日,唐某等10名员工加入中艺在线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担任广告业务员。上班后,公司不但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给他们办理“三险”。同时,公司每个月还要扣业务员15%左右的薪酬作为押金。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唐某希望在今年能拿到一份劳动合同,再工作几年,得到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的生活更有保障。
但是,2007年12月28日,公司突然派人找他们谈话,说公司放假了,年后有活再找他们。意识到公司要辞退他们,唐某等人要求发放欠薪、退还押金。这时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要求员工们签了协议才能领到押金和欠薪。协议共有三点内容:员工们是自动离职;员工们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唐某等人拒绝签这份协议。2008年1月7日,公司向唐某等10名员工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裁人”公司一审败诉
2008年1月8日,唐某等人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们于2003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7日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唐某等人与广告公司此前存在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不服,向宣武区法院提出诉讼。
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等10名员工,于2003年10月29日入职广告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告公司认为与唐某等人之间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广告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广告公司称其已于2008年1月7日口头通知与唐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
2008年5月14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这家广告公司与唐某等10名员工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解析一 劳动关系并非仅有劳动合同来证明
卢国伟(特邀主持人):据了解,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那么,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从三个方面三个角度进行了约束:一、企业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二、如果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签订的话,则应当向员工发放双倍的工资。三、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唐某等10名员工与广告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依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