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后,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各种问题已经趋于明确。企业在制定制度时的困惑已经很少了。
本文就上海地区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作了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对上海地区的朋友有帮助。有问题也可以探讨。
1、是不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年休假?
不是。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2、所有用工关系职工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如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支付因未休年休假给与的报酬。
3、特殊劳动关系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特殊劳动关系需要执行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
其中并未提及同工同酬,可约定。
4、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12个月不限于本单位。
员工从其他单位跳槽到企业、员工非本人原因从其他单位调任到本企业,都应计为连续工作。
5、年休假的天数是不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不限于本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