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精炼后合金液的停留时间,铸造或压铸不超过4h,否则应补充精炼。
d. 补充精炼的温度与浇注温度相同,精炼剂的用量为剩余合金液重量的0.2~0.4%,补充精炼含镁的铝合金时,还应酌量补加镁的烧损量。
e. 在浇注过程中,不得将浇口余料或废铸件随意加入合金液内,否则应重新精炼。
f. 坩埚底的剩余合金液深度小于50mm时,不得再浇注铸件,但可以加入炉料连续熔炼,或倒入新的合金液。
g. 在整个熔炼过程中,要尽量少破坏合金液表面的氧化皮,在舀取合金液时,应先将氧化皮扒开,尽量避免将氧化皮带入合金液内。
(6) 质量检查
①合金熔炼后应进行炉前检验:化学成分检测(光谱分析法)、断口检查(目视法)、针孔度分析(当铸件有气密性要求或耐压要求时进行检测)。
②每炉合金浇注一般时,应浇注力学性能试样(对铸件有力学性能要求时进行)。
(7) 安全技术
①工作场地应保持干燥,不允许有积水或积油。
②工作开始前,操作者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检查设备的线路或管道等,发现故障,应先行排除。
③坩埚在使用前应进行认真细致检查,若发现有裂纹、严重氧化皮或严重“涨肚”,应停止使用。
④电路的通电和断电应有指示灯显示。吊出坩埚时应先断电。
⑤点燃煤气炉或天然气炉时,应先开气阀送气后点火;停炉时,应先关闭气阀。
⑥采用六氯乙烷精炼时,应先开动抽风机。
⑦加料时应注意使炉料在开始熔化时能自行下降,不得有“搭桥”现象。
⑧禁止使用未经预热的熔炼工具与合金液接触;禁止将未经预热的冷料加到合金液内;禁止将合金液倒在冷锭模或水泥地面及金属地板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