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的规定(二)

   2024-02-18 互联网1110
核心提示: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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