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