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国家有关担保的立法,形成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机制。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可尝试成立一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政策性公司,或给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一定补贴,以此来鼓励它们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行为,同时出台更加具体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是要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虽然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培育社会诚信守信的环境。
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先建立各地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在征信信息的构成中,由于企业存在破产保护,会导致企业主进行逆向选择,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故意破产逃避债务。因此应当首先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从而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方式市场化、手段规范化和结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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