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各项机制以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如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即根据风险程度确定相应利率,以足够的利差来弥补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独立核算机制,即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即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四眼原则”等,从而促使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有较大的发展。
其次,应加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目前开设的中小企业板容量有限,上市成本也不低。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可以由原证券交易中心、现有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改造而成。当然,建设这一市场时要注意规范和强化监管。
第三,应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在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极大地弥补了市场上有限的创业(或风险)资本与创办中小企业及其发展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2004年,我国共有253家企业获得中外创投机构12.69亿美元的投资,折合人民币也仅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15%。投资的对象也主要是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中小企业。美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得益于风险资本的帮助,而我国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仅占2.3%。另外,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每年也只能安排10多亿元,无疑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不同的金融机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原因,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自当地法人中小金融机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得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降低服务价格,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因此必须重视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才能多渠道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央行准备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