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是创造的一个阶梯,模仿是创造的基础、模仿是创造的初级阶段。反过来说,创造是模仿的引申,创造是模仿的发展,创造是模仿的高级阶段。模仿,不断地模仿,模仿到精深之处便是创造。这,就是模仿与创造之间的辩证法。因此,我们没有理由鄙视模仿。不但不能鄙视,而且要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视。
让我们再来看看商业领域吧!
在商业领域中,真正全新意义的新产品是那么多吗?“真正全新”的意思是符合《专利法》中的“专利三性”。我们知道,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时,那项成果应该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规定该成果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而且在人类文明史上从来没有用文字记载过。例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伟大的发明电视机,在此之前,人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电视。在三十年代,电视机就是“真正全新”意义的新产品。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全新意义的新产品,在商业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尽管我们目前在电视广告、报刊广告上看到层出不穷的“新”产品,但其中绝大部分根本不是什么创新,而是模仿产品。你到市场上去,只要环顾四周,便不难发现千千万万的模仿产品。在工商业领域,模仿不仅大大多于创新,而且实际上是企业赢利的极其重要的途径。
在工商界,一种新品牌产品问世以后,过不久,各种仿造品就纷纷上市(注:在本文中,不讨论假冒伪劣问题);一种新的经营方法推出以后,过不久,到处都在应用这种新的经营方法。
举例来说,早两年,一种新型饮料“果茶”问世,其后不久,东南西北,到处都看见名目繁多的果茶;有奖销售方法在南方首先推出,其后不久,层出不穷的“奖”,在全国各地泛滥成灾。这就是大量模仿所产生的结果。在工商业的广泛领域,模仿普遍地存在着。在我们足迹所至的范围内,我们每天所看到所接触的东西,例如食品包装、日常用具以及五花八门的玩具等等,全部都是模仿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