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说明,“法总是大体上体现着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能有和应有的自由和纪律相结合之理的”。所以,提倡自律是非常必要的,但仅仅靠自律维持网络的秩序却是不可能的,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应当互为补充,这样才会相得益彰,这是电子商务活动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
三技术法律规范
依靠技术创新,电子商务才可能进入更高的阶段。审视及评价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不难看出技术因素在其中的重要性,然而,“单纯的技术规范只反映自然科学的成就,一旦技术规范被规定在法律成为法律技术规范,这种规范也要服从一定法律系统的整体目的、使命”,所以电子商务法作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融合的产物,应当将经济安全理念贯彻始终,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首先,应当秉承“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为功能性平等原则,即立法上不能对任何一项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或偏袒效果,对于不同的技术形式不应有差别待遇,具体而言,就是纸本方式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给予同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以至顾此失彼。
其次,注重立法适度的超前性,保持规则一定的柔韧性。“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而且,“摩尔定律告诉人们,计算技术的发展是每18个月,其性能增长一倍,而其价格将减少一半”。因此,电子商务法与那些“刚性法”相比,应当是给通讯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的“柔性”的规范,从而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法律规范制定的协调互动,这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在法律规范上的反映。以法律规范确定该原则,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最后,以鼓励交易为出发点,效率与安全并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高效的经济模式,使交易中介逐步弱化,交易成本逐渐降低,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必然应当建立在秩序与安全的基石之上。而且,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而且,网络法制环境的完善更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因此,只有建立了具有明确准则、安全措施的体系,中国的电子商务方能发展壮大,并发挥巨大潜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