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使整个地球变成地球村的时候,网络和数字化信息便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而“基于电子商务的,或者说,以电子商务为传动链条的新经济形态,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方式”。这些深入骨髓的转变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其影响是深刻的和全方位的,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使建立和完善网络经济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那么,电子商务立法应当秉承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精神,如何保障经济安全,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精髓和衡量立法实效的标准,这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首要问题。
一国际属性与国家安全
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性,必然要求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这决定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性特征,这样,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就必须顺应这种特性而制定,即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而且,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经济更加开放,亦使电子商务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和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也迫切需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统一规则,换言之,电子商务立法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其最终目标。实践中,国际组织、各国和各地区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都不约而同的考虑到了相互协调的问题。因此,研究、整合和借鉴国际组织、各国和各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汲取国际立法资源,在立法上相互参考,尽量避免与国际通用规则相抵触,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所应做的首要的基础的工作,同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实际情况,应当着眼于权威的立法机构统一规则的制定,有必要注意防止或限制太多的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