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电子商务立法不像物权法和亲属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民族特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国家的经济情报、企事业的商业利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都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和表现为国家利益,强调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十分重要,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势必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之一。而电子商务立法本身在国际上并不成熟,中国完全应当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在强调电子商务立法国际属性的同时,必须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审视和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尊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网络与电子商务核心软件及数据库的独立开发。
(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
各界对于“互联网规则”的思考和探讨,可以综合为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一定要管住。中国过去很多事情表明,凡有新事物诞生,必须马上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管起来,这样才能规范其发展。尤其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企来完全分开、市场信用制度还不健全。网络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等原因,在目前及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的管理和干预亟须加强。
观点二:无为而治。互联网是一个特区,要求有—个宽松的环境,法律、政策无需介入,互联网可以形成充分的自律空间,而且不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应当提倡网络中的道德观成为广大网络用户自觉遵守的原则,应当强调企业自律,由一些企业组织提出倡议,来规范其网上的经营行为。
观点三:合法自律。特殊的产业要求特殊的政策,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在于自律,我们必须运用崭新的思维和管理方式促成互联网的自律。
笔者不赞成“一定要管住”的专制态度,当然也不认为“无为而治”是理想之路。笔者认为,不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性,而将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简单强行地介入到互联网上是草率的,而盲目的“无为而治”恐怕也不能有效防止欺诈,保护知识产权和隐私,保证公平竞争和解决交易纠纷。笔者主张合法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