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与国家经济安全

   2023-12-16 互联网1730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新领域,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政策和传统的法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行事,创造一个合法、有序和宽松的发展空间,倡导和贯彻自律自治原则。一方面,从电子商务作为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商务模式角度讲,一些调整和规则可以由市场自发产生。并且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实在性,管理不当必然影响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另一方面,从交易法的基本属性讲,交易自由是交易规则的精髓,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实践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所有的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都有自律性行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离开了这些自律性的规则和规范,就无法准确说明和阐述电子商务法的精髓。

  其次,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网络与电子商务行业或产业,没有政府的参与、管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对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而言,或对于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而言,都需要在国家的整个产业政策中寻求自身的地位和位置,都将受到整个国家经济形势,政策的限制和制约。如果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不包括电子商务的经济管理内容,则会极大地丧失其司法价值。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预,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且是作为一种内部领导力量进行管理的,而不是从外部介入干预的”。所以,不能把管理狭隘地理解为限制与制裁,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国的网络及电子商务,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从而实现科学的、经济的、高效的、互动的和可操作的管理,从而实现合法自律。“总之,无论政府的管理介入到何种程度或如何介入,都必须讲求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的方式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并要做到政府管理的透明化、前后一致、中立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根本目的”。因此,政府不可能不管,关键是怎么管,这是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十分关键的问题。美国“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之手推动Internet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原则,欧盟“政府平等参与和引导”的电子商务动议,以及加拿大“制定最低网络服务保障线”的作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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