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在董事会治理方面尽快取得实质性进步,国资委将不得不或者由于工作量过大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或者事必躬亲、陷于具体事务不能自拔,变成人们广泛担心的“婆婆加老板”。从政府改革和公共治理的角度看,董事会治理对我们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挑战。它所代表的不是我们所熟悉的那种上下尊卑分明、下级服从上级的层级制治理文化。董事会不是股东的下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由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界定的一种信托关系。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有任命董事的权利,但一旦任命,就要尊重其独立性和对经理人员的权威。应该说,无论是国资委还是政府本身,学习和适应这样一种新的治理文化,恐怕都将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所以,总体说来,国企改革进行到今天这个地步,要继续改善其公司治理,关键可能在于改善公共治理、推进政府改革。除非在公共治理方面取得一些大的突破,否则国企改善公司治理的步伐将会非常艰难。
要么改革,要么被淘汰
正如《改善国企公司治理关键何在?》一文所指出,《指引》的出台,本身代表着OECD的一种共识,就是国企的公司治理是可以改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所有国企的公司治理都可以改善,更不意味着通过改善公司治理,这些国企在与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就一定会有优势,甚至取代民营企业。
从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看,“国退民进”应该是一个基本的方向。所谓国企改革,既指具体的企业内部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指国有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调整。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这种调整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缺乏竞争力的国有企业要退出市场。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需要建立在这样一个认识的基础上。
正由于此,《指引》第一章就是关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建立一个国企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作为国企代理人的政府掌握大量经济资源甚至国家机器,所以,许多国有企业一方面由于体制上的痼疾而缺乏效率,另一方面却能取得比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条件。如果不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则不仅国企公司治理改善无从谈起,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和国有企业布局调整也失去现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