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的披露标准,这一章的第四条认为,出于公众利益考虑,国企不管是否上市,其透明度都应该达到上市公司的水平,具体的披露要求应该与《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对上市的公众公司所提出的披露标准相同。相比之下,这个领域大概是OECD建议的原则与我们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一个领域。时至今日,除了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的年鉴提供的若干总量数据,国企的大部分数据都不仅不对人大和社会公众公开,甚至有些政府部门要想免费获得都很困难。
国有资产管理的这种极低的透明度,既严重阻碍着国企公司治理的改善,也是政府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表现。这方面的改革与其说是国企改革,不如说是公共治理改革。
《指引》的第六章所涉及的,也是一个对我们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的问题,即国企董事会建设。概括来说,《指引》的基本理念是董事会治理,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代表机构-董事会-CEO”这个链条中,董事会是一个权力分配的重心。所有权代表机构在确定目标之后,要给予董事会足够的授权和独立性,使其有足够的权威、能力和客观性,来行使战略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的职能。与此同时,董事会整体以及每一个董事个人都要承担对所有股东和公司的忠诚义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即使在OECD国家,国企董事会的独立性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指引》的作者指出的,董事会的地位经常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侵蚀:一是所有权代表机构或政府,二是管理层。董事会在监督管理层方面,经常因其权威有限而难有作为。“在一些国家,管理层与所有权代表机构乃至政府都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更喜欢绕开董事会直接向所有权代表机构或政府报告”。
在我国,这样的问题更加突出和普遍。十六大之前的国企改革所形成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就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其原因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在工厂制的框架内放权让利,其次是90年代实行公司制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停顿。国资委成立后,所有者地位大大加强,国家越来越多地通过行使所有权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衡,但董事会的地位仍然很薄弱,实际情况仍然是一种“哑铃形”的权力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