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举例原文抄录):“经销商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者,其经销权自动取消。”
(解释)此句看起来没有一点问题,实际上是厂家为二次招商留了后路,厂家很清楚他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前景,所以在此打了伏笔。如果合同上有这条的话,厂家更换经销商就会随心所欲,而我们商家只能被动挨打,如果打官司也是必输。
(3)(举例原文抄录):“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合作期间,如有任何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经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解释)这一条正是许多朋友都会遇到的,你会去甲方也就是厂家所在地打官司吗?你耗的起时间、金钱和精力吗?也许有的朋友会问,这条这么简单,为什么经销商看不见?问题在于,经销商谈判时已经精疲力尽,他会认为合同草稿是双方一同拟订的,正式合同只是由小姐打印一下而已,在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再有一种情况,如果你很在意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他们会在谈好后,让你喝的稀里糊涂,拿一份只改变个别几个字的合同,在你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把合同签了。其实这样的故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