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激励模式选择:定向购股权政策下的平衡

   2023-05-12 互联网3740
核心提示:2004年,国资委的高层领导分别在不同的场合表达出“要对中央企业采用长期激励机制”的观点。在国企改制的关键一年里,如何对企业

2004年,国资委的高层领导分别在不同的场合表达出“要对中央企业采用长期激励机制”的观点。在国企改制的关键一年里,如何对企业高管人员实施激励成为各地政府及国企集团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高管激励机制开展研究,得到以下四个结论: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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