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4年 道光帝震怒的强奸幼女案

   2024-03-11 互联网640

  道光帝认为,这很有可能是县官在徇私枉法。

  他在上谕中说,高扶格强奸王吕氏之幼女,有县衙女役的“供单”证词,严加审问,应该不难定罪。然而知县迟迟不肯定案,“其中显有别情”,可能是县官听人打了招呼,或者收受贿赂,于是想要大事化小、遮掩过去。

  皇帝的愤怒是有原因的。在清代,强奸幼女是“犯奸”罪名中最严重的一种。对一般的强奸案,《大清律例》中规定,强奸者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决定是否执行。强奸未遂者,则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但是轮奸和强奸幼女都是更加令人发指的罪行,需要处以重罚。

  所以,按《大清律例》,轮奸良家妇女者,为首斩立决,同案犯绞监候,而虽为同谋,但并未参与轮奸的案犯,要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而对强奸幼女案则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影视剧中的道光皇帝形象

  即便幼女与案犯通奸而非被强奸,也要按照“虽和同强”之法,判处绞监候。而倘若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遂,但经过审查,确有其事的,案犯也要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所以,文安县的强奸幼女案人命关天,高扶格即便强奸未遂,也要被发配黑龙江,而倘若强奸既遂,则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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