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做好《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狠抓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三个环节”的管理,坚持和完善宗教人士学习、考核等制度,规范教职人员资格审核和聘用程序,实行资格证和聘用证制度;认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和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翻新、迁建、新建等审批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民主管理小组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地下教经、私带塔里甫、有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等违法活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和与宗教人士谈话交友制度,促使其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加强和充分发挥伊协等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大力加强宗教人士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宗教人士的宗教学识和政策、法律水平。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继续按照“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积极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点加强对清真寺讲经的监督与管理,要求所有清真寺必须以《卧尔兹选编》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为范本,进行规范讲经。同时,以“双五好”评选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自养、美化环境等活动,引导和鼓励宗教界发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信教群众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自觉性。
继续依法加强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管理。在巩固2004年对“两教”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督教、天主教管理的意见》精神,按照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两教”的管理力度。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坚决遏制基督教活动的狂热势头、确保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