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为努力增进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
一是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大力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和“四认同”教育,认真总结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安排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努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四是认真执行《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清真”饮食行业的管理,使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五是全面贯彻执行民贸三项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的申报争取及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力争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是加快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牢固树立“科教兴县”的思想,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和科技工作的参与力度,要在积极争取教育资金的基础上,加强对“民汉合校”、“双语试验班”等民族教育工作的调研;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民族成份的鉴定核实工作;继续做好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典活动,进一步弘扬主旋律,加大优秀民族文化的宣传工作;加强民族宗教出版物的管理,防止出现违背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要继续抓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挖掘、抢救、搜集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增进民族团结;要继续做好为贫困地区卫生院争取资金工作,为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作贡献;大力开展民族体育活动。
(三)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为自治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200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区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有利于增进各民族的团结和交流,提高民族素质,维护祖国统一和边疆的稳定。因此,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扎实推进“双语”学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县民宗局要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的组织工作,认真执法、依法管理,确保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为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