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
1.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
4.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
5.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4个月教育的员工。
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已服务年限
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
规定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第二十六条补偿费用由调出人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补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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